Guyahsuan Law Office

/黃煦詮律師 鄭文朋律師

案件實績

Sucessful Case

『竊盜』案件,再議成功。檢察官提起公訴

  • 2023.02.30
  • 刑事

在刑事案件中,檢察官是否「起訴」當事人,往往決定了案件是否會進入法院審理。
許多民眾在遇到刑事糾紛時,常常聽到「不起訴處分」、「聲請再議」甚至「發回續行偵查」這些專業用語,卻不清楚其中的意義與關聯。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說明這三個常見程序,讓您在面對刑事案件時更有方向。
一、什麼是「不起訴處分」?
當檢察官偵查完一件刑案後,若認為證據不足、罪嫌不足,或是符合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52條規定的其他情況(如行為不罰、時效已過、被害人撤回告訴等),就可能做出「不起訴處分」。
➙簡單來說,就是檢察官認為沒有必要將案件移送法院審理,選擇結束偵查程序。



enlightened常見的不起訴原因包括: • 證據不足,無法證明犯罪成立 • 行為不構成犯罪 • 犯罪已逾追訴時效 • 被害人撤回告訴(限於告訴乃論之罪)